三强三优•博语明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追偿工伤保险待遇,判决:支持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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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8月01日 | ||
前言 工伤保险是指为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人身伤亡及相应的经济损失提供的保险保障,是重要的社会保障机制,可以帮助受工伤的劳动者或者相应的医疗救助和其他必要支持,而现今社会存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受工伤的职工作为工伤保险待遇的享有者,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给付工伤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机构也有权向用人单位追偿。 基本案情 吴某某曾与博兴某某商贸公司发生劳动争议一案,博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博兴某某商贸公司向吴某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共计216007.28元,博兴某某商贸公司向本院提出诉求要求不予支付医疗费及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经法院判决博兴某某商贸公司向吴某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共计 281491.19 元。 2021年10月22日,案外人吴某某对已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向我院申请立案执行,因未发现博兴某某商贸公司、庞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后,2022年2月23日,吴某某向博兴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共计281491.19元。博兴县社会保险事业中心于2022年9月23日向吴某某转账181140.8元。 现,博兴县社会保险事业中心提出诉求,主张追偿其向吴某某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81140.8元 裁判结果 经审理,博兴县人民法院判决博兴某某商贸公司支付博兴县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先行垫付的工伤保险待遇171091.07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本案中,博兴某某商贸公司作为案外人吴某某的用人单位,其未缴纳依法应缴纳的社会保险。在案外人吴某某因工受伤后,博兴某某商贸公司应向案外人吴某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其未予支付,且在案外人吴某某与博兴某某商贸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判决生效后,案外人吴某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博兴某某商贸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博兴县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在案外人吴某某申请下依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先行支付了吴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符合法律规定。博兴县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先行支付后,亦有权向博兴某某商贸公司追偿,故博兴县社会保险事业中心要求博兴某某商贸公司偿还博兴县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垫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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