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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创建•博语明法|网络投保过程中保险人作出提示性设置,是否说明确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1月20日

  

 

  杨金辉 博兴法院民一庭庭长 一级法官

    随着保险网络产品种类的增多,网络投保越来越便利化、快捷化,随之而来的涉保险合同纠纷,特别是保险人对于免责条款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的纠纷越来越多,由此带来了网络投保的便捷性与保险人的说明提示义务、投保人知情权保障的冲突。如何处理此类纠纷,既涉及投保人利益的保护,又涉及保险产品的多样化发展以及保险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3日至1月8日,段某某入住博兴县人民医院,入院诊断:急性支气管炎。

  2021年6月19日至6月26日,段某某第二次入住博兴县人民医院,住院病案:患儿因“咳嗽1周”入院。查体:……神志清,精神可,呼吸平稳,周身浅表淋巴结未触及肿大,咽充血,颈部无抵抗……。入院诊断:急性支气管炎。

  此后,段某某于2021年7月9日至7月11日入住博兴县中医医院,2021年7月11日转入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诊疗,2021年7月12日,段某某入住山东省立医院,并于2021年8月15日确诊为T淋巴母细胞淋巴瘤。

  2021年6月20日,段某某母亲冯某某作为投保人,通过支付宝推出的保险广告页面,为段某某投保某保险公司承保的健康悠享保医疗保险。支付宝平台案涉保险产品的销售页面显示保障详情、《投保须知》、《保险条款》、《服务协议》、消费者权益保障服务、确认投保信息、开启延续保障服务、以加黑字体标注的“请确认被保人的健康状况是否存在下列问题,请如实告知,否则将影响理赔”以及“请仔细阅读并同意付款授权/投保须知/保险条款/服务协议/延续保障服务协议/客户告知书”等内容,但未设置对于上述条款内容强制投保人进行查看阅读的操作。冯某某浏览保险产品销售页面跳过上述条款内容,用时34秒左右点击“确认无问题”及“同意协议并投保”,完成投保。

  《健康悠享保医疗保险条款》约定: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公司将对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等待期届满前被保险人接受医学检查或治疗,且延续至等待期后确诊的同一种疾病……7.4重大疾病(1)恶性肿瘤-重度 5)相当于Binet 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某保险公司以段某某于2021年07月12至2021年08月15日就诊于山东省立医院诊断为T淋巴母细胞淋巴瘤”,属于等待期30天内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原告系带病投保,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拒绝理赔并要求解除合同。

  裁判结果

  根据冯某某投保过程的视频记载,投保人冯某某可以选择跳过浏览《投保须知》、《保险条款》、《服务协议》等内容,也可不必阅读“请仔细阅读并同意付款授权/投保须知/保险条款/服务协议/延续保障服务协议/客户告知书”的提示内容直接点击“确认无问题”及“同意协议并投保”完成投保。另,某保险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完成电话回访对免责条款、等待期等内容再行告知。即某保险公司在冯某某投保过程中并未履行对免责条款或减轻其责任的等待期条款进行明确提示或说明义务。故,某保险公司主张因段某某在保险单生效后的30天等待期届满前接受检查或治疗,延续至等待期后确诊的T淋巴母细胞淋巴瘤(白血病CNS2)属同一种恶性肿瘤情形,故其无需承担保险责任的免责条款,对段某某不产生效力,某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冯某某为段某某在投保的案涉保险保单年度内被确诊患有属于理赔范围的疾病,某保险公司应当履行支付保险理赔款的义务,其公司无权根据等待期条款解除合同,并依据保险条款关于保证续保期间、保证续保权的约定,段某某享有自2021年年6月21日零时起6年的保证续保权。

  关于段某某是否带病投保的问题。段某某2021年1月3日至1月8日、2021年6月19日至6月26日第一、第二次入住博兴县人民医院,住院病案均载明段某某因咳嗽入院,诊断结论均为急性支气管炎。即冯某某在投保时段某某并未确诊投保页面“请确认被保人的健康状况是否存在下列问题,请如实告知,否则将影响理赔”所列的肿瘤、高血压等疾病,符合某保险公司的投保要求,某保险公司所述段某某带病投保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法判令:一、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段某某支付医疗费保险理赔款76 543.02元;二、某保险公司继续履行案涉保险合同,保证原告段某某享有自XX年X月X日零时起6年的保证续保权。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据此,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人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法律效力。如何认定保险人在投保人网络投保过程中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保险公司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的程度在审判实践中应如何把握?

  一、保险人对免责条款是否采取足以引起潜在的投保人足够注意的文字、图片或其他标识。投保人在投保过程中,特别是网络投保,保险人更需采用特别标注的字体、颜色、符号或图片等特别标识对免责条款进行特别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

  二、保险人是否主动向投保人对免责条款提示说明,是否作出便于投保人理解的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专业性较高,并且条款罗列繁杂,一般常人很难理解保险合同条款及庞杂概念的确切含义;特别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更是关乎投保人的重大保险利益。此时即需要求保险人主动向投保人对合同条款特别是免责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具有主动性特征和要求。特别是,网络投保过程中需要由投保人自行阅读并理解投保页面显示的条款。因此,网络投保过程中,保险人在投保页面的设计上更需体现出对免责条款提示说明的主动性和易于理解性。保险人在投保人网络投保过程中,对于合同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的含义、适用情形、法律后果需要通过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向投保人作出一般常人能理解的解释,达到“理性外行人标准”。

  三、保险人是否设置了强制投保人对投保条件、合同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进行阅读的前置程序。网络投保并不能免除保险人的提示说明义务,反而因为网络投保没有工作人员及时提示说明,需保险人推出网络保险产品时对提示说明义务有更高的标准。此时即需要保险人在设计保险产品的投保页面时,对相关的保险产品概念、投保条件、法律后果,特别是免责条款,除采用特别标注的字体、颜色、符号或图片等特别标识外,更需设置投保人强制阅读程序及阅读的合理时间,并下拉至阅读页面的底部,保证一般常人能够对上述所列条款及概念进行完整的阅读,才能进行下一步的投保操作。保险人若在保险产品的网络投保页面设置保障投保人知情权的合理方式,则可认定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尽到了法律所规定的提示说明义务。

  本案中,保险人虽在其保险产品的销售页面对保险合同条款、免责条款等进行了标识,但投保人可跳过该节点,无需点击相关免责条款即可进行下一步的操作,说明保险人没有设置强制阅读程序,以便于投保人对免责条款引起足够、合理的注意,不能认定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

  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

  第十二条 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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