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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法资讯】集中执行现场记(7):执行日志篇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05月28日

  5月26日,博兴法院第7次集中执行行动情况:当日拘传9人,当庭履行188700元,结案9件。

  请随小编观看三个执行小组的部分执行现场情况:

执行一组

  1.时间:5时40分  地点:博华家园  被执行人:王某江

  家中无人,将履行义务通知贴其门口,通知其到法院执行局履行义务。

  2.时间:6时05分  地点:吕艺镇金高村  被执行人:高某青

  大门紧闭,叫人无应答。

  3.时间:6时40分  地点:吕艺镇龙河村  被执行人:周某进

  家中无人,将履行义务通知贴其门口,通知其到法院执行局履行义务。

  4.时间:6时45分  地点:吕艺镇龙河村  被执行人:周某震

  家中无人,将履行义务通知贴其门口,通知其到法院执行局履行义务。

  5.时间:6时50分  地点:吕艺镇龙河村  被执行人:周某宁

  本人不在家,其母亲在家,告知其母亲通知其到法院履行义务。

  6.时间:7时10分  地点:店子镇马庄村  被执行人:马某新

  只有其配偶在家,执行人员电话告知马某新尽快到法院履行义务。

  7.时间:8时00分  地点:博兴某茶庄  被执行人:张某辉

  将其拘传至法院执行局。当日下午,自动履行义务2万元。

  8.时间:8时45分  地点:湖滨镇柳舒村  被执行人:舒某

  拘传至法院执行局,后本案另一被执行人刘某主动到执行局,经协商,缴纳2.5万元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

执行二组

  1.时间:5:00  地点:庞家镇范庙村  被执行人:李某之

  敲门多时,无人开门。两名法警用梯子进入后,李某之开门,后被拘传。

  2.时间:5:10  地点:庞家镇栾李村  被执行人:李某涛

  李某涛在家,被拘传。

  3.时间:5:45  地点:陈户镇纪魏村养殖场  被执行人:刘某华

  刘某华儿子在家,刘某华外出。

  4.时间:6:00  地点:陈户镇冯吴村  被执行人:高某光、陈某

  高某光一早去劳务市场干活,不在家,其妻陈某在家,被拘传。

  5.时间:6:40  地点:兴福镇城外李村 被执行人:李某波、李某兰

  李某波不在家,将李某兰拘传。

  6.时间:6:55  地点:曹王镇东鲁村承包地  被执行人:刘某平

  未找到人。

  7.时间:7:30  地点:锦秋街道办事处安柴村  被执行人:郭某祥

  未找到人。

  8.时间:7:40  地点:锦秋街道办事处院庄村  被执行人:刘某兵

  到其家,未在。后在县城一饭店拘传。

  9.时间:8:10  地点:锦秋街道办事处孟桥村  被执行人:周某久

  周某久未在家,其母亲、妻子在家,其妻子照看幼女,无法拘传。

  10.时间:8:30  地点:县城欧亚小区  被执行人:周某胜、刘某真

  敲门无人应答,返回。

执行三组

  1.时间:4:50  地点:豪门庄园  被执行人:马某明

  未敲开门,电话联系其家人,告知当事人周一去执行局处理。

   2.时间:5:30  地点:陈户镇蔡家村  被执行人:姚某菊

  将其拘传。后于当日下午缴纳3万元,剩余款项与申请人达成协议。

  3.时间:6:20  地点: 店子镇店子村  被执行人:唐某刚

  仅其母亲在家,其母亲承诺告知唐某刚,尽快去执行局处理案件。

  4.时间:6:50  地点:湖滨镇七甲村  被执行人:张某靖

  家中有人,敲门未开,执行干警通过梯子准备翻墙进入,其家人迫于压力打开大门,但坚称张某靖不在家,经过搜查,将藏匿于衣橱中的张某靖拘传。经说服教育,当日下午张某靖缴纳3.5万元,剩余款项与申请人达成还款协议。

  5.时间:7:20  地点:兴福镇村魏村  被执行人:魏某永

  其母亲告知魏某永常年在东北,通知魏某永尽快回家处理债务。

  

    附:

关于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通告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权威,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合法权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决胜仗的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特通告如下:

  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裁定,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具有国家法律的权威,被执行人应当自觉履行,必须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具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协助人民法院执行。

  二、在全省各级法院立案执行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必须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尽快主动到执行法院如实申报财产,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三、被执行人未在执行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义务,法院将采取限制高消费、限制不动产交易、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者项目、限制出入境等联合惩戒措施,对其失信行为,将按照法律规定将其发布为失信被执行人。

  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根据其违法情节的轻重,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罚款、司法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以及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等严重违法行为,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坚决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全省法院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我们严正敦促:被执行人要尽快到执行法院如实申报财产,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要心存侥幸,逃避执行。欢迎执行案件申请人和广大人民群众向执行法院举报、提供执行案件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下落。对于举报人的信息,将严格保密。

  特此通告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年5月7日

  通讯员:崔汝伟、杨金辉、王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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