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重要新闻

【博法资讯】集中执行现场记(4):戮力齐心攻难关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05月16日

  5月15日凌晨4:30,博兴法院第四次集中执行行动开始。

  本次行动,参战人员包括院机关及陈户、湖滨两处法庭员额法官、法官助理及司法警察40余人,拘传17人,拘留3人,执行结案15件,执行到位金额80余元。

  下面是执行现场情况,请随小编观看。

  1.时间:5:00  地点:庞家镇西高村  被执行人:王某良

  王某良家中大门紧闭,执行人员将门叫开后,将王某良拘传。

  2.时间:5:10  地点:店子镇九台村  被执行人:陈某魁

  执行人员已在前两次执行行动中到过陈某魁家中,均无人。此次,陈某魁夫妇两人均在家,将陈某魁拘传。

  3.时间:5:13  地点:庞家镇郭家村  被执行人:郭某华。

  本人不在家,只有家属在家。

  4.时间:5:17  地点:庞家镇郭家村  被执行人:郭某明

  执行人员敲门后其妻子开门后称郭某明不在家,并以带领执行人员去拿钱为由,意图让郭某明逃跑,被执行人员识破,将郭某明拘传。

  5.时间:5:30  地点:店子镇刘耿村  被执行人:初某刚

  只有小孩在家,无其他人在家。

  6.时间:5:40  地点:店子镇张侯村  被执行人:侯某花

  赶至其家中,将其拘传。

  7.时间:5:40  地点:吕艺镇闫一村  被执行人:王某祥、张某玲

  被执行人拒不配合,一直不开门。执行人员强行将门打开后未发现王某祥,将张某玲拘传。

  8.时间:5:50  地点:店子镇张侯村  被执行人:侯某磊。

  被执行人侯某磊不在家,只有其父母在家,向其父母送达传票。

  9.时间:6:00  地点:吕艺镇刘官村  被执行人:张某洋

  法院工作人员在其家门口敲门,听到敲门声的张某洋通过梯子进入邻居家,打算从邻居家逃跑,被执行工作人员从夹道发现了梯子头,遂在其东边胡同将其抓获。

  10.时间:6:10  地点:店子镇张王村  被执行人:王某兵

  被执行人王某兵不在家,只有其父母在家,向其父母送达传票。

  11.时间:6:25  地点:吕艺镇崔庙村  被执行人:崔某康

  其在家中,执行人员将崔某康拘传。

  12.时间:6:30  地点:曹王镇贾李村  被执行人:李某超

  在家,拘传。

  13.时间:6:40  地点:城东办事处贤城村  被执行人:王某军

  本人在家,执行人员将王某军拘传。

  14.时间:6:45  地点:兴福镇兴一村  被执行人:魏某堂

  恰遇魏某堂欲开车外出,将其拦截,拘传。

  15.时间:6:55  地点:兴福镇福旺村  被执行人:王某

  到达其住处物流公司,将其拘传。

  17.时间:7:00  地点:吕艺镇龙河村  被执行人:周某震

  家中无人。

  18.时间:7:12  地点:吕艺镇龙河村  被执行人:周某宁

  只有老人和孩子在家。

  19.时间:7:15  地点:湖滨镇柳王村  被执行人:王某国、王某相

  到达该二人住处,将其拘传。

  20.时间:7:17  地点:吕艺镇龙河村  被执行人:周某进

  家中无人。

  21.时间:7:25  地点:吕艺镇龙河村  被执行人:周某国

  询问时上夜班回家的周某国正回家,将其拘传。

  22.时间:7:35  地点:吕艺镇龙河村  被执行人:周某之

  家中无人。

  23.时间:7:40  地点:吕艺镇高度村人  被执行人:张某兵

  借款合同纠纷,为担保人,法院工作人员六点半到其家中进行拘传,后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被司法拘留

  24.时间:8:10  地点:庞家镇吴家村  被执行人:邢某红

  与其夫吴某曾涉金融借款,法院工作人员七点半到其家中,吴某曾不在家,将邢某红拘传到庭,其在缴纳5000元后与申请人就剩余12000元达成协议,被释放回家中

  25.时间:8:20  地点:博兴县天元上东城  被执行人:马某明

  涉及金融借款,本院工作人员四点五十到其家中进行拘传,其妻子告知马某明出差在外,并提供已缴纳部分款项的证明,本院通过其妻子告知马某明回家后到执行局说明情况。

  

    附:

关于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通告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权威,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合法权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决胜仗的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特通告如下:

  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裁定,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具有国家法律的权威,被执行人应当自觉履行,必须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具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协助人民法院执行。

  二、在全省各级法院立案执行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必须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尽快主动到执行法院如实申报财产,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三、被执行人未在执行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义务,法院将采取限制高消费、限制不动产交易、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者项目、限制出入境等联合惩戒措施,对其失信行为,将按照法律规定将其发布为失信被执行人。

  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根据其违法情节的轻重,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罚款、司法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以及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等严重违法行为,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坚决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全省法院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我们严正敦促:被执行人要尽快到执行法院如实申报财产,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要心存侥幸,逃避执行。欢迎执行案件申请人和广大人民群众向执行法院举报、提供执行案件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下落。对于举报人的信息,将严格保密。

  特此通告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年5月7日

  通讯员:崔汝伟、王佳佳、王彬彬

关闭

版权所有:滨州市博兴县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地址: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胜利一路509号 电话:0543-2301156  邮编:256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