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青少年犯罪不稳定问题的调研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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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3月28日 | |||||||||||||||||||||||||||||||||||||||||||||||||||||||||||||||||||||||||||||||||||||||||||||||||||||||||||||||||||
作者:舒志喜 李秀峰 近年来,青少年犯罪问题日益突出,已经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和重视,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社会稳定的重要社会问题之一。问题青少年涉及许多家庭的利益,是社会矛盾的一个集中体现,处理不好会造成许多家庭的危机,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和谐。关于青少年年龄范围的界定,学界和实务界存在不同意见,本文界定青少年年龄为16岁至25岁。本文以博兴县人民法院2010年至2012年7月份审结的涉青少年犯罪案件为样本,分析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原因、主要经验做法以及相关对策和建议。 一、总体情况 自2010年至2012年7月份,博兴法院共审结涉青少年犯罪案件39件,判处被告人共计153人,其中未成年被告人62人,18——25岁青少年被告人63人,青少年被告人共计125人,占涉案总人数的81.69%。详见下表。
说明: 1、以上统计年度中犯罪类型还有容留、介绍卖淫案4人、2件,拐卖妇女案2人、1件,故意杀人案1人、1件,交通肇事案2人、2件,诈骗案1人、1件,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案4人、1件,以上案件未列入犯罪类型统计项。 2、以上统计犯罪类型中对存在1人犯数罪情况按犯罪类型进行统计,故案件数量存在因重复统计而大于总案件数的问题。 二、主要特点 1、青少年犯罪呈总体递减趋势。在案件数、青少年犯罪人数等方面均呈下降趋势。本院通过在学校建立法制教育基地等宣传手段,大力加强针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通过数据分析,已取得一定成效。 2、犯罪类型以直接针对人身的暴力性犯罪为主。盗窃、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抢劫等犯罪占到绝大比例,以上犯罪类型缺乏技术性,主要靠体力,多以临时起意为主,少有预谋性犯罪,与青少年的年龄特点相符。 3、共同犯罪是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形式,未成年人构成青少年犯罪案件人数的重要部分。以上39件案件中共同犯罪案件有31件,占到79.49%;涉案未成年人共计62人,占到青少年人数的49.6%。这反映了青少年辨别能力较低,容易受到其他人影响,存在涉世未深、交友不慎、交叉感染等问题。 4、文化程度普遍偏低,法制意识薄弱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涉案青少年初中以下学历108人,占到青少年犯罪人数的86.4%,青少年犯罪往往是因为文化水平低下导致他们缺乏对法律的认识和了解,从而走上犯罪之路。 5、农村青少年犯罪人员居多。涉案青少年系农民身份的有91人,占到青少年犯罪人数的72.8%。这一方面是由于青少年农民往往并不能安心务农,又难以找到理想工作所致,另一面也存在针对农民、农村的法制宣传薄弱的问题。 6、缓刑适用率较高,刑罚适用趋于轻刑化。涉案青少年适用缓刑共计77人,占到青少年犯罪人数的61.6%;判处5年以下徒刑22人,5年至10年、10年以上均为13人。这与现行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 “教育、感化、挽救” 的方针具有直接关系。 三、原因分析 (一)主观方面 我们通过统计分析,从主观上讲,青少年正处于正处于青春发育期,尚未形成正确的世界观和正确观察社会的方法,意志品质薄弱,辨别是非能力差,容易受到各种不良风气和坏思想的影响,极易走上犯罪道路。 (二)客观方面 1、社会的影响 (1)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生活方式等发生了深刻变化。社会上存在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思想对一些青少年影响很大。青少年犯罪人员中大都追求时髦、名牌、一流的消费,当他们无经济来源时,就萌生了犯罪的想法。社会上一些暴力性、淫秽录像、不健康书刊和影视作品也会给青少年的心灵造成很大毒害、腐蚀,一些青少年受社会上一些不良青年的影响,看一些不健康书刊、淫秽录像,对其心理产生了极大影响,从而也会走上犯罪之路。 (2)网络的影响 上网是在青少年中颇为流行的事,因特网的出现改变了世界,同时在某种程度上改变了一些青少年,使他们变为“瘾君子”,进而引起他们犯罪行为。据统计,2008-2009年我院提起公诉的青少年犯罪案件大都与网瘾有关。有的为了筹钱上网而抢劫、偷窃;有的在网吧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等。 2、学校因素 长期以来,我国的学校教育一直以应试教育为主,一些学校为了追求升学率,加重学生负担,导致学生心理失常;个别教师素质较低,教育时不顾忌青少年的心理承受能力,任意伤害其自尊心,甚至打骂学生,使学生产生厌学情绪,最终脱离学校,走上犯罪道路;一些学校则对成绩好的学生倍加呵护,而对成绩差的学生则放任自流,任其流入社会,成为问题少年;一些学校只重视智育教育,忽视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导致青少年人格不健全,法制意识淡薄,这会使部分青少年心理、生理等各方面的不成熟,易受到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走上犯罪的道路。 (三)家庭因素 家长在教育、制止和挽救青少年犯罪方面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统计中发现,犯罪的青少年父母对其的教育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过分溺爱,造成青少年心理畸形,为所欲为,容易走上犯罪道路;二是任意打骂,使孩子感受不到家庭的温暖,缺少与父母的沟通,容易和社会上的流氓混在一起,走上犯罪道路。 三、有些家长很少过问孩子的生活、学习情况,缺乏对孩子的关心,造成孩子心灵上的寂寞,为寻求安慰和刺激而走上犯罪道路。 四、主要做法 博兴法院坚持“教育、感化、挽救”六字方针,针对青少年犯罪案件特点,着力从以下七个方面加强青少年犯罪案件工作,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一是立足预防教育,做到未雨绸缪。通过建立了“法制教育基地”、定期宣讲、开展模拟法庭、庭审观摩等形式与学校建立长效机制,我院多名法官在全县中、小学校任法制副校长,着重剖析少年犯罪的原因,给社会带来的危害,从而增强法制教育的感染力。2010年以来共组织“送法进校园” 活动18次,受教育师生和学生家长30000多人次。 二是完善制度保障,做到有的放矢。制定了《社会调查员制度》、《圆桌审判制度》、《心理矫正制度》、《未成年犯心理咨询评价制度》、《帮教回访制度》、《在押未成年人羁押期间表现》、《未成年被告人基本情况调查表》等,力求针对青少年的心理、生理特点全面掌握青少年犯罪的各项信息。2011年我院涉青少年案件经验总结《创新帮教方式,确保少年犯知法守法不再犯》一文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转发。 三是加强附民调解,力求纠纷化解。针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我院坚持定纷止争的理念,从双方矛盾产生的原因入手,着重开展附带民事部分的调解工作,一方面最大限度的保护了受害人利益,另一方面也为化解双方的矛盾纠纷打下良好的基础。 四是注重庭室协作,力促和谐办案。针对在民事庭单独提起诉讼的案件,我院由一名分管副院长负责庭室之间的协调配合工作,做到信息共享,必要时由少审庭参与民事庭的调解工作,在使被害方及尽可能得到民事赔偿的同时也提高了民事案件的调解率,并为对青少年从轻处罚创造了条件。 五是抓好跟踪教育,确保浪子回头。对于判处实刑的青少年犯,与看守所协调,在其被送少管所时专门安排其亲属送行,进行鼓励和教育,使其感到家庭的温暖、亲属的期望,从而树立起改造的信心。对判处非监禁刑的少年犯进行回访,以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心理需求、社会表现等,使之真正改过自新,成为社会有用的人。 六是加强陪审工作,扩大社会参与。对每一起少年犯罪案件都尽量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近年来我院涉青少年犯罪人民陪审员参与率达到80%,通过让具有不同工作实践,不同年龄段的陪审员分别站在不同角度,对少年被告人进行教育,使他们真正起到了既陪又审,既审又教,真正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作用。 七是加大救助力度,参与综合治理。2011年在“红十字会”和县教育局组织的“爱心扶贫,牵手未来”活动中,我院干警结对帮扶的困难学生占全县受帮扶学生总数的12.5%;在今年“爱心妈妈”结对帮扶孤困儿童活动中,共有11名女干警结对帮扶,占全县结对帮扶总数的13.75%。 五、相关建议 (一)消除易引发青少年犯罪的“污染源” 各级党和政府必须把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工作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上来,严厉打击向青少年出售、出租渲染暴力、色情、恐怖活动的实物、音像制品或电子出版物;加强对文化、娱乐场所的管理。 (二)发挥学校教育的主渠道作用 作为学校,要充分发挥在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中的主渠道作用, 提高学生的思想品德素质,学校要坚决坚持全面素质教育的学校教育方针,坚持把德育放在首位。学校要矫治和转化品行心理偏常学生,老师要耐心对待每位学生,对待问题少年,要及早开展心理咨询辅导工作,帮助他们解疑释惑,疏导和矫正他们的心理障碍。这样不仅可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同时也可以大面积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学校还应对未成年在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的同时,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可以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使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和防范犯罪的意识有所提高。 (三)抓好家庭教育 未成年人认识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十分有限,很容易受社会不良影响,染上不良习惯,家长要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当好孩子的启蒙老师,要多与孩子谈心,和孩子进行沟通和交流。此外,家长要多与学校沟通,发现问题少年,要与学校多联系,预防犯罪的发生。 (四) 增加就业渠道 从我院受理的青少年犯罪中可以看出,青少年犯罪主体以农村青少年为主,因为贫困而导致的青少年犯罪已成为一个非常显著的特点,所以要广开就业渠道,扩大就业门路,使符合就业的青少年能有所为,有所收入,进而预防犯罪的发生。 (五)发挥法院的帮教作用 法院要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充分考虑青少年的特点,与青少年犯罪人员多沟通,耐心向青少年分析其犯罪的原因及应吸取的教训,增加青少年遵纪守法的意识。对待判处缓刑的人员,要多回访,引导他们步入正常的生活轨道,不能单纯的放人了事,让无所适从的青少年再次迷失方向。 (六)把握好惩罚力度 司法惩罚是青少年犯罪预防的最后一道防线,基于青少年身心的特殊性,针对青少年的刑罚应以教育和矫正为目的,我国针对青少年犯罪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 “教育、感化、挽救” 的方针即是其体现。由于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实施,在实践中,司法机关出于对青少年权益的保护,一些青少年犯罪并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不仅损害了刑法的权威,而且可能让青少年在犯罪时有恃无恐,引发更多犯罪的发生。所以,司法机关要对这最后一道防线把好关,既要宽严相济,又要罪刑相适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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