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预防的经济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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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3月25日 | ||
作者:舒志喜 论文提要: 犯罪预防的经济分析在学科属性上为法律经济学,其新颖之处在于经济方法对传统法律方法的替代。犯罪对社会造成的损失和危害巨大,但预防犯罪发生的成本同样巨大。我们应转变传统观念,力求在犯罪预防成本最小化的基础上进行有效率的预防。要进行有效率的犯罪预防,必须建立犯罪社会成本的经济模型,以刑罚经济和刑罚效率为旨向,构建促使犯罪人和被害人进行最佳预防的刑罚激励机制。本文从犯罪预防的主客观因素入手,分析了犯罪分子或潜在犯罪者对犯罪行为的合理预期及选择犯罪行为的动因,犯罪预防的原则即从此得出,即使其犯罪行为的成本大于其因此而获得的收益。而此原则的细化分析本文采用了边际分析和等效应线分析的方法,得出犯罪预防要全面考量,要进行有效率的预防,使得社会为此支出的成本不必过大,其考量准则应是投入刑罚量的边际成本等于其边际收益时最佳,既达到预防的目的,也不致于因此项成本的支出而使全社会的福利水平降低。最后本文对犯罪预防问题从有效刑法的构建规则、刑罚激励机制的建构两个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本文共计7994字。 经济分析法学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是科斯定理,波斯纳说:“科斯定理是他的《法律经济学》的主旋律。”[1]科斯定理告诉我们,法律保护和服务于经济的最大作用就是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效率。科斯定理的内容是:如果交易成本为零,法律对资源配置不会发生任何影响;而在存在正交易成本的现实世界里,不同的权利界定和分配会带来不同效率的资源配置。根据科斯定理可得,能使交易成本最小化的法律是最好的法律。诚如波斯纳所言:“经济思考总会在司法裁定过程中起着主要作用,即使这种作用不太明确甚至是鲜为人知;法院和立法机关更明确地运用经济理论会使法律制度 得到改善。”[2] 一、 犯罪预防的主客观因素分析 预防犯罪是刑罚的根本目的,分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所谓特殊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法,惩罚并改造犯罪分子,预防他们重新犯罪。一般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威慑、警诫潜在的犯罪者,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我国刑罚一般预防的对象只限于潜在的犯罪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是紧密结合、相辅相成的,人民法院对任何一个犯罪分子适用刑罚,都包含着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内容和信息。无论是特殊预防,还是一般预防,其根本点都在于通过刑事资源和社会资源(如教育)的投入使得犯罪人或潜在的犯罪人的预期犯罪成本大于其预期犯罪收益,这就是经济学中的成本——收益分析的应用,即从犯罪人的角度,利用经济学分析工具,对犯罪人之所以选择犯罪,以及刑事资源投入原则进行分析。 (一) 主观因素:理性选择 法律经济学将罪犯视为一个理性计算者(Rational Calculater),其行为模式是犯罪的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才会选择犯罪。犯罪收益指行为人因犯罪行为所获得的各种有形或无形的满足;犯罪成本包括各种不同的现金支出、罪犯时间的机会成本和刑事处罚。现实中,这两项参考了哪些变量,如何量化的,是难以回答的。相比之下,过失犯罪由于很难解释行为人是理性的,因而,一般不宜以经济学的理 性选择加以分析。 所谓的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其中“明知”属认识因素;“希望”或“放任”属意志因素。犯罪意图常按故意程度加以区分。如行为人出自一时冲动和预先精心策划,即是两种不同程度的故意。对于一些没有犯意的犯罪,即严格责任犯罪行为,也是不宜以理性选择的模式加以分析。因为,行为人根本就没有想选择犯罪,也就更不会有对犯罪的预期收益和预期成本的分析了。 理性选择的行为模式着重在于对罪犯实际推理过程的分析,这一点与经济模式在市场中的运用是不同的。经济学家研究市场时关心的是总体行为,统计上的奇异值(或称误差项)——偏执、古怪的行为被大多数人的加总行为抵消了。而刑事诉讼主要是着眼于个体行为,奇异值的存在是有其分析必要的,而且这些奇异值往往难以量化。但刑法涉及的不仅是对个人的指控,也必须着眼于对总体行为的预测。犯罪是为了金钱收益或情欲收益,罪犯是否良好教育或教育程度很差,都没有关系[3]。从这一点来说,理性选择的经济模式由于与统计学和计量经济学有着密切联系,因而具有很高的实用价值。 另外,弹性理论也是理性选择的一个重要方面。通过实证研究表明,某一具体犯罪的各种影响成本与收益的因素对 该项犯罪的发生率的影响是不同的,如影响犯罪预期成本的因素有刑罚的严厉程度、查获几率、机会成本等。影响收益的因素如某一事物的市场供求状况,当某一物品极为短缺而价格极高时,就会有人铤而走险。各因素的影响力即因素的弹性值,如诈骗罪中查获几率与刑罚严厉程度即具有不同的弹性值。合理地运用弹性理论,如同利用杠杆撬动地球一样,会产生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客观因素:成本——收益分析 成本——收益分析是犯罪预防经济分析的重要内容。所有行为人对犯罪的预期成本和预期收益的分析决定犯罪率的大小。经济成本包括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其中显性成本主要指该行为的物质支出;隐性成本主要包括机会成本和风险成本。以盗窃罪为例,其显性成本是指进行盗窃行为所支出的费用;隐性成本是指盗窃期间如果进行其他行为创造的价值所带来的机会成本或可能因被捕而丧失自由的风险成本。事实上,被逮捕的成本是很难估计的。假设被捕后为无期徒刑,这可能是盗窃行为所带来的最为严重的隐性成本。但严厉惩罚还取决于查获几率的大小,如果查获几率很大,则隐性成本也会很大;相反,则较小。另外,盗窃行为还有额外的隐性成本:社会地位的降低,社会对他们的耻笑甚至侮辱。这一点可视为盗窃行为的精神成本。 理性的盗窃者会对犯罪的预期成本和预期收益作出尽可能精确的估计。如果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那么他很可能通过盗窃来增加自身的福利水平;如果相反,则会转寻其他工作来增加自己的利益。对盗窃行为者来讲,机会成本的大小是其决策的重要因素。虽然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或大部分穷人都会从事犯罪活动,但从某种程度上说,由于贫困降低了一些人的犯罪成本,他们便更容易转而进行犯罪活动。通过增加教育机会从而提高合法的谋生能力和职业能力,能够增加从事犯罪行为的机会成本,因而减少犯罪的可能。另外,查获几率也是隐性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被捕的风险很低,那么这项隐性成本趋近于零,则无异于诱导犯罪。 罗博特·考特、托马斯·尤伦用数学工具对理性犯罪进行了分析。 如图:横轴代表犯罪的严重程度,纵轴表示刑罚的严厉程度,曲线表示预期的刑罚,45度线表示赃款金额,称之为受益曲线。假设定罪或被捕的概率相当低,预期刑罚曲线是弧状的并在受益曲线下方伸展。令变量x代表罪行的严重性,y表示被贪污的金额。假设罪行的严重性由赃款数额计算,且x=y。则犯罪的受益值是罪行严重性的函数,在图中即是45度受益线。 设对罪行严重性x的刑罚f(罚金),由函数f=f(x)决定;对犯罪严重程度x的受罚概率由函数p=p(x)得出。则预期刑罚即为刑罚数额与其概率的乘积:p(x)×f(x)。 由此可得犯罪的净收益M=x-p(x)×f(x)。一般而言,犯罪越严重,刑罚也就越严厉,即f(x)为x的增函数,当x增加一个Δx时,f(x)也相应增加一个Δf;同理,犯罪越严重,受罚概率也就越大,即当x增加一个Δx时,p(x)也相应增加一个Δp。利用微积分理论,求函数M=X-f(x)×p(x)的最大值,令M的一阶导数为零,则有: 0=1-(fp′+pf′) 或1=fp′+pf′ 此时计算可得x=x*,即精明而又自私的犯罪分子为获取最大利益会选择x*处作为其犯罪严重程度,从图示上看,即受益曲线与预期刑罚曲线之间的纵向距离最大。 贪污一笔额外金钱将导致预期刑罚在两方面递增:刑罚概率的变化,即pˊ;以及刑罚严厉程度的递增,即fˊ。刑罚概率通常与罪行的严重程度成正比,因为司法机构对于比较严重的罪行施以较为强硬的制裁措施。此外,刑罚的严厉程度几乎总是与罪行的严重性成正比。因此,pˊ和fˊ通常呈正值[4]。 二、犯罪预防的效率分析 法律经济分析最主要的目的即在于研究法律资源最优配置的法律效率最大化。贝卡利亚说:“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说,刑罚应该是公 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5]”贝卡利亚及其著作被认为是刑罚经济理论的创始。刑罚经济在贝卡利亚提出之初,主要针对封建的刑罚过度和滥用,是一种定性分析,其实质是刑罚谦抑或刑罚限制的价值理念。在法律经济学中,刑罚经济开始介入了成本核算的范畴,更直接地采用了经济学的研究和计算的标准和方法,成为一种客观而现实的刑罚考察。 (一)刑事制裁的投入量分析最佳的刑事制裁量,从反面来讲,即犯罪的最优数量或最优化的威慑效应。因为犯罪给社会带来损失,同时制止犯罪要耗费资源,如何确定刑罚适用的成本即刑罚经济的问题。这要求我们要有效率地利用资源,确定合适的刑罚效率水准。“法律对正义的诉求不应以损伤效率最大化和财富最大化为代价。”[6]一个国家的根本目标就是社会福利的最大化,这也是生产任何物品和服务的最优标准。对犯罪防范活动进行经济分析,表明:通过增加犯罪预防活动,社会福利水平将会提高,其条件是,社会从中获得的边际社会收益等于投入的边际社会成本。犯罪防范的边际社会成本,指增加一单位的犯罪防范给社会造成的总成本增加值;边际社会收益指增加一单位犯罪 防范给社会带来的总收益增加值。边际社会成本是递增函数,边际社会收益是递减函数,当两者相等时的犯罪防范量即是最优的。可见,社会是可以容忍一定量的犯罪存在的,其根据在于当犯罪防范活动的边际成本大于其边际社会收益时,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会有所下降,而这是不符合社会福利最大化的根本目标的。政府最优化的威慑效应并不是铲除所有的犯罪,因为这样做的代价太高,不符合社会福利最大化的目标,同时犯罪行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要求国家必须投入相当的刑罚资源,以均衡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使犯罪分子感受到痛苦,体会到犯罪的得不偿失。刑罚量的确定既不能过量,也不能不足,而且必须是绝对必要和公正适度的,应遵循刑罚谦抑的原则,但如果投入不足也必然是低效率的刑法,边沁说过“一个不足的刑罚比严厉的刑罚更坏,因为一个不足的刑罚是一个应该彻底抛弃的恶,从中得不到任何好处,对公众如此,因为这样的刑罚似乎意味着他们喜欢罪行;对罪犯如此,因为刑罚未使其变的更好”。[7] 根据成本——收益的分析方法,投入的刑罚量的最低限度,必须超过罪犯的预期犯罪收益。如果刑罚量投入水平低于罪犯的预期收益,对罪犯来讲,其犯罪收益大于因犯罪而支付的刑罚成本,必然基于此利益驱动,从而实施犯罪。 同时,刑罚量的投入水平也须有一个最高限度,即应当控制在其所造成的不必要代价等于所获得的刑罚效益的限度内。如果超过最高限度,则根本不会产生刑罚效益,反而造成社会总成本上升,影响全社会的福利水平。 从边际成本和边际收益的角度分析,投入的刑罚量的边际成本等于其边际收益时,该投入量是最恰当的。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在《法和经济学》一书中用下图抽象地确定“犯罪最优数量”[8]。 曲线MSC1、MSC2代表把犯罪削减到一定程度的边际社会成本(marginal social cost)。它向上倾斜,表示犯罪数量减少时,边际社会成本递增。曲线MSB代表实现各种程度的边际减量或发挥一定威慑力的边际社会效用(marginal social benefit)。它向下倾斜,表示犯罪数量减少时,边际社会收益递减。最优威慑效应位于边际社会成本等于边际社会收益这一点,即D*点。如果达到一定程度的威慑效应的成本降低,其边际社会成本曲线下降为MSC2,则此时D**点 为最优威慑效应点。 要最有效地预防,惩治犯罪,关键在于设置最佳的刑罚体系,即刑罚的设置水平应是预期的刑罚成本大于犯罪人的预期犯罪收益。此观点实质在于,刑法调控的范围应有自己的最大范围的限制,刑法的触角不应该伸入社会所有的领域,尤其是那些无法适用刑法或适用刑法代价特别昂贵的领域,这种观点也是刑罚经济的体现。 经济分析也有助于确定犯罪预防活动不同方面的效率。犯罪防范是一个综合工程,其预算中应怎样分配给不同的部门呢?经济学中的等边际法则解决了这一问题。 等边际法则表明,当消费者花费在每一种商品上的最后1美元所产生的边际效用相等时,消费者实现其效用最大化。也就是说,在犯罪防范活动中,预算应这样分配:在犯罪预防的每一方面支出的最后一元钱所产生的边际效益都相等时,预算是有效率的。 (二)刑罚设置的效率分析 刑罚从种类上来说,可分为主刑、附加刑。主刑包括了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附加刑包括了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三种。这是从立法角度对刑罚种类的定义。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刑罚则由两个要素构成:刑罚严厉程度和刑罚确定性。要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必须使犯罪人的预期犯罪成本大于其预期犯罪收益。由此可知,刑罚的制度设置需在达到预期犯罪成本大于预期犯罪收益的基础上实现以最小的刑罚投入量来获得最大的或同等的刑罚效果,这即是刑罚设置的效率要求,也是其科学性所在。 1.刑罚效果——威慑等效应线 威慑效应线是对经济学中的等效用线的应用。我们借助下图说明如何配置威慑资源。 图中横轴表示刑罚的严厉程度,纵轴表示罪犯被捕和定罪的概率。刑罚的概率与刑罚的严厉程度的乘积为预期刑罚。D1线和D2线表示预期刑罚保持不变时的刑罚确定性和严厉程度的不同组合。制止犯罪与刑罚密切相关,效应值不同的等效应线对应的犯罪数量也不同,但在各条威慑等效应线上犯罪数量是保持不变的。因此,沿D1线被制止的犯罪总量少于沿D2线被制止的犯罪总量。 预期刑罚增加,犯罪数量则减少,如由D1线向D2线移动。但在同一条威慑等效应线上的威慑效应是不会随刑罚概率或刑罚的严重性的变动而变动的。这就可能出现实现相同的威慑效应而付出的代价却大不相同的情况。从等量线上的高代价点向低代价点变动,意味着刑事审判制度既省钱而又不改变威慑效应。 2.刑罚确定性与严厉程度的有效组合 预期刑罚的实现是需要成本的,根据生产理论的一般要求,即高效率的工厂运用生产要素的组合,力求以最低成本生产出给定水平的生产。而此处即为给定不同的刑事资源,在各自的利用方式下绘制出不同的生产可能曲线(PPF),其中能与预期刑罚的等效应线相切的一条PPF曲线对应的资源投入方式即是最佳有效组合方式。如下图: D曲线表示威慑等效应线,成本曲线表示付出一定代价所能达到的刑罚确定性与严厉程度的组合。其中“高成本”线表示高代价所达到的组合,“低代价”线表示低代价所达到的组合。应用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原理,在(x*,y*)处低成本线的边际成本等于效用线的边际收益,(x*,y*)即是刑罚严厉程度与确定性的最优组合点。 下面分析两种在不同情况下的刑罚资源的配置: 假设刑罚确定性取决于警方和检察机构的开支,刑罚的严厉程度由罚金体现,则刑罚确定性成本在相较之下是高的,国家必须付出很大代价,才能通过罚金实现刑罚确定性与严厉程度的相关组合。如下图: 此图中罚金成本低而刑罚确定性成本高,易知向罚金刑多支出成本比向刑罚确定性支出更容易取得相同的威慑效应,即向罚金刑多支出成本是有效率的。 与前面假设相反,假设刑罚是监狱,而刑罚确定性的成本与监狱成本相较是低的。在这种情况下,效率需要的是刑罚的确定性而不是刑罚的严厉程度。见下图(x*,y*)对应于一种确定的但为期短暂的监禁刑期。 三、犯罪预防经济分析的启示 犯罪预防必须以效率为旨向,特别是在制度设置方面尤其要体现效率的要求。本文从有效刑法的构建规则、刑罚激励机制的建构两个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 (一)选择有效的刑法构建规则 从提高犯罪预防效率的角度出发,社会政策尤其是法律的制定,应该遵循给犯罪人和被害人双方提供激励的原则,使双方都采取最优的预防措施,从而使犯罪的预防成本与预期损失的总和最小。我们制定法律有三种不同的规则可供选择,下面将这三种规则对犯罪人和被害人双方的激励进行比较。第一种规则,在任何情况下犯罪的损失都由被害人承担,犯罪人不承担责任。这时,被害人预防犯罪的积极性最大,犯罪人没有预防犯罪的任何积极性。与社会最优的预防相比,对被害人的激励过度,对犯罪人的激励不足,就是没有效率的预防。第二种规则,在任何情况下犯罪的损失都由犯罪人承担,会导致被害人缺乏预防犯罪的积极性。与社会最优化的预防相比,被害人的激励不足也缺乏效率。第三种规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即考虑当事人的主观状态,根据犯罪人和被害人过错程度的大小,将损失责任在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间分担。这时,双方都受到预防犯罪的最大激励,可以达到社会最优的预防。经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法律的制定只有选择第三种规则,才能达到有效率的犯罪预防的目的。 (二)完善良好的刑罚激励机制 刑罚的制定应激励犯罪人和被害人将社会成本内化为其个人成本,激励犯罪人和被害人采取最佳预防行为。针对犯罪人或被害人的最佳预防,可以分三种情况:一是当被害人的最佳预防在边际上为零时,说明犯罪的发生仅由犯罪人的行为诱发,需要对犯罪人进行最佳预防的激励。二是当犯罪人的最佳预防在边际上为零时,说明犯罪的发生仅由被害人的行为诱发,需要对被害人进行最佳预防的激励。三是当犯罪人和被害人在边际上都为正数时,说明犯罪的发生是由犯罪人和被害人双方的行为共同诱发的,这种状况占故意犯罪的绝大比例。因此,我们要构建良好的刑罚激励机制,就要对犯罪人和被害人双方同时进行犯罪预防的激励。 在此过程中要注重刑罚的合理性,衡量刑罚合理性的首要标准应着眼于对犯罪预防的激励。刑罚制度设计的潜意识应该来自于对犯罪预防的需求,而不是着眼于罪行发生后犯罪人为他的犯罪行为付出多大代价,对被害人做出多少补偿。能否最大限度地达成犯罪预防的激励应该成为衡量刑罚合理性的首要标准。 同时,也要注重刑罚的适度性,刑罚体系应完善、刑罚处罚应适度。我国的刑罚体系主要涉及自由刑和罚金刑。两类刑罚都对犯罪产生威慑作用,但也都存在弊端和局限。从经济学角度看,自由刑客观上不能填补犯罪造成的损害,执行刑罚也造成大量社会资源的浪费(监狱、监管人员和服刑者的花费等) 。罚金刑可以起到转移支付的作用,但对于人身犯罪(如杀人、强奸) 和无财产目的的犯罪(如纵火、爆炸) 是不适用的,因为这类犯罪造成的损失无法用罚金来弥补。这时我们就要用自由刑弥补罚金刑的不足。将被处以自由刑的人在劳动中创造的社会价值折合成一定的刑期,从而减少其自由刑的期限。这样既鼓励了犯罪人的改造,又节约了犯罪造成的社会资源的损失,从而创造了社会财富,有利于社会效率的提高。同时,我国应完善资格刑的设置,针对当事人利用某种合法职业进行犯罪的特点,剥夺其一段时间甚至终生从事某职业的资格。资格刑使犯罪活动以某人的职业生涯为代价,因而具有很大的威慑作用。资格刑能达到有效的犯罪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目的。 要加大犯罪的处罚成本,保持适度的刑法严厉性,同时也要避免重刑主义。当刑罚较轻时,犯罪人因犯罪遭受损失的成本小于其给社会造成的损失,即犯罪人的个人成本小于社会成本,当个人成本和社会成本之间的差距达到一定的程度时,犯罪人或潜在犯罪人就不会采取最佳的预防激励,就会导致犯罪活动的增多。反之,当刑罚过重时,犯罪人承担的社会成本大于应有的社会成本也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同样的分析也适用于被害人。因此,只有适度的刑罚处罚,才有利于达到最佳的预防效果。 可见,徒法不能以自行,法律只有符合一国的国情,同人民的习惯、价值观念、传统理念等因素相一致,才能得到人民的维护和遵守,才能称之为良法、有效率的法律。
[1] [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蒋兆康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157. [2] [美]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 张军等译.第一版.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6:717-718. [3] [美]萨缪尔·卡麦隆.犯罪威慑经济学.黄军译.第一版.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61-63. [4] [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蒋兆康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55. [5] [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第一版.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109. [6] [英]边沁.立法理论——刑法典原理.第一版.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68. [7] [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蒋兆康译.第一版.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236-137. [8] [美]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张军译.第一版.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123-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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