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上半年度民间借贷案件统计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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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3月25日 | ||
2013年以来,从我院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情况来看,民间借贷问题已成为影响我县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的突出矛盾点,处理好民间借贷问题不仅是法院的一项重要工作,更应当引起全县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和关注。我院针对今年以来民间借贷案件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有效发挥职能作用,坚持积极稳妥原则,依法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 一、民间借贷案件的基本情况 截至5月20日,我院新收民间借贷诉讼案件269件,收案标的1亿9千余万元,分别同比上升108.53%、379.84%;新收民间借贷执行案件65件,收案标的2千余万元,分别同比上升85.34%、235.76%。由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民间借贷纠纷在我县已呈现集中爆发趋势,并极具进一步扩张的可能。 二、民间借贷案件的主要特点及原因 1.诉讼主体类型日趋复杂。民间借贷案件依然以自然人之间的纠纷为主,但以小额贷款公司、典当公司为原告的案件、公司之间的案件、自然人与公司之间的案件也呈现上升趋势。另外,部分案件中,同一主体涉诉的系列案件增多,案件之间存在连锁反应,审理难度进一步加大。 2.借贷用途、纠纷发生的地域、行业均相对集中。新收民间借贷案件经营性、生产性借贷占主导,90%以上的用作企业起步资金、周转流动资金;主要集中在大型项目启动多、民营经济发展较快的镇、办,如兴福镇、湖滨镇、城东街道办等;涉及行业也相对集中,如钢材加工、厨房设备加工、石油化工、纺织等。 3. 虚假诉讼案件存在增多趋势。在以离婚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自然人、企业主逃匿或者资不抵债的企业、其他组织为被告的案件中,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或者被告下落不明,加大了法院认定事实的难度,涉嫌虚假诉讼的可能性增大。 4.风险防范意识在不同债权人间差别较大。小额贷款公司等专业机构风险防范意识较强,涉诉的31件案件担保措施比较到位,借款合同多为格式合同,证据也较为丰富;以自然人为原告的223件案件中(其中被告为自然人的案件173件,被告为公司的案件50件),70%以上的缺乏有效担保,借款合同欠规范,证据也较为单一。 5.恶性躲债现象增多。被告“跑路”、转移、隐匿财产等现象明显增多,公告送达、缺席审理适用率较高,执行到位率偏低,易形成涉诉信访;案件调解难度大,调解撤诉率仅为37.87%,低于平均水平;为拖延诉讼规避执行,恶意上诉现象较为严重。 6.高息现象普遍且更加隐蔽。审理中发现,一方面,民间借贷受利益驱动,高息现象普遍;另一方面,出借人为规避法律限制,往往采取预先扣息、实际履行利率高于约定利率、订立阴阳合同、以房屋买卖等合法形式掩盖高利贷事实、在借条上留白等做法,给法院认定事实带来困难。 7.与非法集资等涉嫌违法犯罪的活动存在交织。民间借贷基于高息诱惑,容易产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近日,我院首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宣判,30余名放贷人的140余万元本金无法追回,该案即是由民间借贷引发的。 三、对策建议 1.加强组织领导。针对民间借贷案件增速较快带来的新问题,我院及时成立了民间借贷案件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多次专题工作会,开展调研工作,研究应对措施,出台规范性意见。 2.完善审判机制。一是出台了《关于规范民间借贷案件立案的规定》,细化立案标准,加大立案审查力度,从源头上保护当事人合法诉权、遏制打击虚假诉讼。二是调整工作机制,规定所有民间借贷案件从传统民事审判划转至商事审判,实行统一归口管理,一律立“商”字号。三是出台了《关于保全案件管理的规定》,对确有困难的当事人适当放宽担保条件,对资金周转困难但并非恶意逃债的、尚能正常运行的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采取动态查封措施,尽量降低对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带来的影响。四是统一裁判尺度,加强证据审查,加大法院调查取证的力度,严格把握当事人自认;坚持“就低不就高”的原则,从严把握利息计算,切实防范高利贷现象;加强对合同效力的审查,从严掌握无效的条件,不轻易认定合同无效,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实体权益;严格裁判文书的签发权限,所有裁判文书均经庭长、分管副院长签批,层层负责、层层把关。五是加大调解工作力度,在严格审查证据的基础上,对存在调解可能的案件尽力促成调解,达成分期履行协议,减轻实体经济的资金压力。六是严厉惩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对债权人的暴力讨债、债务人恶意隐匿、转移、变卖财产等现象严格按法律规定予以惩处。七是严厉打击金融犯罪行为,对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做好移送工作,切实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3.延伸司法职能。一是加强司法宣传,通过以案释法等方式主动发声,积极扩大案件处理的社会教育效果,增强民间借贷主体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风险防范的意识。二是主动服务企业,定期开展“法官进企业”活动,及时了解企业债务风险等涉法涉诉问题,为企业融资提供有效建议、对策,保障经济平稳运行大局。三是积极构建协调配合机制,以促进民间融资的阳光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为目标,主动加强与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沟通,努力形成化解民间融资的风险与矛盾的整体合力,充分发挥民间融资服务实体经济的积极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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