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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司法统计分析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3月25日

  

  为有效打击犯罪,确保法律的贯彻实施,有效治理危险驾驶行为,博兴县人民法院对三年来我院所审理的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情况进行了司法统计分析。

  一、基本情况

  2011年,我院共受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6件, 2012年,我院共受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17件, 2013年截止8月份,我院共受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8件,全部为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

  二、案件特点

  1、从年龄上看,被告人全部是中青年。在所审结的31件案件的31人中,年龄最小为21岁。

  2、从性别上看,被告人全部为男性。

  3、从文化程度上看,被告人多为中专以下学历。其中大专学历的2人;高、初中学历的24人;小学学历的5人。

  4、从身份上看,被告人的主要身份为农民。31件案件其中农民28人,占90.32%,教师1人,个人1人,个体经营者1人。

  5、从驾驶的机动车型上看,主要以二轮摩托车、轿车为主。其中驾驶二轮摩托车18人,占 58.06%;驾驶轿车10人,占 33.33%。 其中无牌照的机动车为8辆,有11人属于无证驾驶。

  6、从被告人醉酒程度上看,深度醉酒者占近一半。150mg以上的有20人,占66.67%,而且200mg以上的醉酒者占多数。

  7、从案发原因上看,因醉酒后被交警部门依职权主动查获的为2件。其中醉酒后发生交通事故的有29人,占 93.55%。

  8、从发案时间上看,夜晚发案的占七成以上。其中夜晚发案的有20件,占66.67%;白天发案的有11 件,占33.33  %。

  9、从判决结果上看,已判决的31件31人中,被判处缓刑的有29件29人,占93.55%,31人全部被处罚金。

  三、成因分析

  1、驾驶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摩托车驾驶人员学历普遍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对醉驾入刑缺乏基本认识,对具体处罚不是很了解。大部分驾驶人员主观认为醉酒驾驶仅是针对汽车、货车等,并不知道同样适用于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同时,对醉酒驾驶罪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的法定刑不够了解。

  2、驾驶人员风险意识不强。醉酒驾驶人员往往过于相信自己的驾驶技术,风险意识不强。一般认为喝一点酒无伤大雅,不会这么背就被查到,更不会出事。在侥幸心理的驱动下,在盛情劝说下,禁不住美酒的诱惑,安全意识被抛到脑后。

  3、劝酒、派酒等不良风俗习惯影响较深。中国是一个酒文化源远流长的国家,自古以来,无酒不成席,朋友相见,必然盛情款待,一醉方休;婚庆嫁娶,酒宴更是必不可少;新春佳节,走亲访友,饮酒能够增进感情。主人唯恐亲朋好友喝不尽兴,想出各种办法劝酒、派酒,使得醉驾成可能。

  4、公安部门依职权查处酒驾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统计分析显示,一方面,该类案件中93.55%%的案发原因为酒驾造成交通事故,这也与因二轮摩托车安全性能较差已发生事故而在案发车型上以二轮摩托车为主相对应,存在“不出事不查”的问题;另一方面,犯罪主体上农民占90.32%,另有一名教师、一名工人、一名个体经营者,没有国家公务人员。但从社会现实来看,公务人员的机动车保有量要远高于农民,应酬饮酒的场合也远多于农民,酒驾的机率也应比农民较高,即可能存在“不敢查、不愿查、自行处理”等问题。

  四、对策和建议

  1、提高法律宣传的针对性。加大宣传力度,不能存在盲区,同时要提高法律宣传的针对性。一是确立重点宣传对象,目前,应将农民、摩托车驾驶员以及中青年列为重点宣传对象;二是确立重点宣传场所,将车站、饭店、酒楼等娱乐场所作为重点宣传场所;三是丰富宣传教育方式方法,要广泛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介对危险驾驶的内容及危害后果进行宣传。

  2、倡导积极健康的酒文化。要在全社会倡导积极健康的酒文化,引导公民树立健康饮酒、适量饮酒的理念。要改变劝酒、派酒的不良风俗习惯,不仅需要主人一方少劝酒、多劝阻;还需要开车一方坚持原则,自觉拒绝饮酒,或者以茶代酒。同时,还要加强饭店、娱乐场所的提醒责任,对开车前来消费的顾客及时劝止酒后驾车行为。通过多种方式,使“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观念深入人心,使全社会形成禁止酒驾、文明驾车的浓厚氛围。

  3、加大查处力度,做到有案必立。一方面,公安部门要积极组织查处酒驾专项活动,将日常检查整治与集中专项整治相结合,及时发现隐患,逐步缩小发生交通事故作为“醉驾”案发的比例,压缩醉驾行为滋生的空间。另一方面,公安部门要始终坚持“零容忍”的执法理念,保持对“醉驾”犯罪行为的威慑态势,切实排除各方干扰,严格依法办事,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醉驾案件,无论醉驾者身份如何,一律做到有案必立。

  4、积极扶持代驾行业的发展。在短期内无法扭转传统的劝酒习俗的情况下,政府应当积极引导和扶持代驾行业的发展。代驾可以依托出租车公司的形式,也可以以个体户的形式出现;政府可以通过为代驾从业人员购买人身保险、提供补贴等形式,扶持代驾产业发展;交通主管部门可以作为代驾行业的主管机关,做好对代驾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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